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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科奶业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函件
作者姓名:王清辉
作者单位: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公司;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摘    要:在采访过程中,李途纯的代理律师王清辉向本刊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对高科奶业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函件》。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本刊原函照登如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贵所根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债务人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太)、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太),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三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应依法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并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对债权表有权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根据目前债权申报记录,株洲高科奶业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奶业)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务人认为,高科奶业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关 键 词:债权人  奶业  提出异议  债权申报  管理人  债务人  中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  有限公司  科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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