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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雪花”啤酒案:商业贿赂本质的误读
引用本文:李剑. 反思“雪花”啤酒案:商业贿赂本质的误读[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11(3): 34-41
作者姓名:李剑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基金项目:2007年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反垄断立法疑难问题研究" 
摘    要:在"雪花"啤酒案中,工商行政机关将啤酒公司向销售商提供现金、进场费等以销售产品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但这一从利益诱惑的角度来认识商业贿赂的观点并不正确,混淆了一般商业促销、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之间的界限.商业贿赂的本质在于职务利益上的交换,是行贿方对可以影响交易的对方职员、代理人的收买.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从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个方面界定商业贿赂,并以职务利益交换作为认定违法的标准,从而避免与正当商业促销行为相混淆.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贿赂  入场费  利益交换

A Reflection of the Case of Snow Beer: Misunderstanding the Essence of Commercial Briber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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