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合同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益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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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良荣.竞业禁止合同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益平衡[J].企业经济,2007(11):181-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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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良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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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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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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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既是利益矛盾的双方,又是相互依存的共同体。为追求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就业权的利益平衡乃至"共赢"的格局,有效的路径选择是实施合理的竞业禁止制度:一方面必须明确竞业禁止应是在职职工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对劳动者离职后竞业禁止合同应从适用对象、应保护商业秘密的利益范围、竞业禁止区域、行业领域、时间、补偿措施以及违约责任和免责事由等进行规制条件下的谨慎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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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竞业禁止合同 商业秘密权 劳动者就业权 利益平衡 |
文章编号: | 1006-5024(2007)11-018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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