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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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洪欣.行政复议ABC[J].中国道路运输,2006(2):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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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洪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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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认真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县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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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 交通主管部门 ABC 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 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 行政行为 政府工作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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