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甩债 企业更名换法人代表无理 为收贷 信用社状告本镇政府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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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文鑫.因甩债 企业更名换法人代表无理 为收贷 信用社状告本镇政府胜诉[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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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文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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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广元市中区信用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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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广元市市中区大石中心信用社因收长达六年之久的“甩债”贷款,向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状靠大石镇人民政府,经法院判决信用社胜诉,落实了债务。 大石镇建筑工程公司是1988年初由大石镇人民政府申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88年6月23日至1990年11月25日,该公司先后向大石中心信用社借款23650元,并以该公司的16间房屋作为担保抵押。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催收,该公司既不归还贷款本金,也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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