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是否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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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树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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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江苏如东,22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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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第114条与第115条之中,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对公共安全极具危险性的行为,是否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借助一案例,具体深入地讨论醉酒驾驶行为定性的刑法理论根据和实践措施,并对醉酒驾驶所引出的刑法解释问题附带作理论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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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醉酒驾驶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限制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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