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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冒用他人厂名生产销售拖拉机的案例分析
引用本文:庄世超.一起冒用他人厂名生产销售拖拉机的案例分析[J].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3(6):36-36.
作者姓名:庄世超
摘    要:拖拉机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按照国家对拖拉机生产企业的规定,拖拉机生产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应将其生产的拖拉机车型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机部门检验合格,发放“两证”(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未取得“两证”则不得进行拖拉机生产、销售活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潍坊市工商局潍城分局曾查处一起这样的案件。

关 键 词:案件  技术监督部门  国家  查处  营业执照  案例分析  违法行为  合格  工商局  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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