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隋唐五代借贷契约及其法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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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岳纯之. 论隋唐五代借贷契约及其法律控制[J].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2004, 0(3): 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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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岳纯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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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系,天津,30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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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隋唐五代借贷契约的成立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重要的还须有借贷方提供的担保和将已达成的协议制定成书面契约。借贷契约大致包括五项内容,即借贷事由条款、借贷事实条款、还贷约定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立约人、担保人乃至见证人的签字画押。借贷契约一般能够得到履行,但违反契约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各种史料提到的违约行为主要有迟延、不履行或不如约履行以及欺诈。隋唐五代各朝原则上实行契约自治,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统治者统治、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也对借贷契约进行了控制,包括对借贷主体的控制、对借贷利息的控制和对借贷契约履行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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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隋唐五代 借贷契约 法律控制 |
文章编号: | 1000-422x(2004)03-0018-07 |
修稿时间: | 2003-10-16 |
Loan Contracts and Its Legal Control during the Sui,Tang and the Five Dynas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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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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