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秦与西汉刍稿、田租征收方式新证——以新出简牍为中心
摘    要:当前学术界对秦汉刍稿与田租征收单位的认定分为以亩计征和以顷计征两种观点。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出土简牍明确证实了秦田租与刍稿税是按亩征收的,所谓以顷计征只是征收的测算标准,具体数额还要按照实际亩数征收。秦田租是按照亩数租率和产量租率结合进行计算的,是一种浮动税制。税田只是用于计算田租征收时亩数租率所占的份额,田租最终出自所垦种的舆田,并非将税田上的农作物征收作为田租。西汉前期税制基本继承秦代,中后期时产量租率采取较数岁之中以为常,即以某一区域的平均产量适用于该地区全体农户,其结果也是沿用数年不变的。西汉田租逐渐演变为浮动税制基础上的定额税。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