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表见代理制度 |
| |
引用本文: | 郭霞,尹彦品.再议表见代理制度[J].经济论坛,2005(21):133. |
| |
作者姓名: | 郭霞 尹彦品 |
| |
作者单位: | 1. 河北经贸大学 2. 河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
| |
摘 要: | 表见代理制度最早起源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直到1999年新合同法出台,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中,而作为民法典编纂内容之一的表见代理制度在理论界一直争论未休,借此之际,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新来探讨一下表见代理制度,特别是隐藏在该制度背后的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
|
关 键 词: | 表见代理制度 民法 第三人 中国 构成条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