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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表见代理制度
引用本文:郭霞,尹彦品.再议表见代理制度[J].经济论坛,2005(21):133.
作者姓名:郭霞  尹彦品
作者单位:1. 河北经贸大学
2. 河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摘    要:表见代理制度最早起源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直到1999年新合同法出台,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中,而作为民法典编纂内容之一的表见代理制度在理论界一直争论未休,借此之际,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新来探讨一下表见代理制度,特别是隐藏在该制度背后的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

关 键 词:表见代理制度  民法  第三人  中国  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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