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新规:房贷“强心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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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列铭.高院新规:房贷“强心针”?[J].住宅与房地产,2006(3):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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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列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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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银行住房贷款押房屋的欠贷处置做出进一步完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低调现身,并规定,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仍可予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六个月的宽限期满之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未找到新的居住地,申请执行人应予提供临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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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住房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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