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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干的生活待遇应视其经营成果而定
作者姓名:邓常安
作者单位:百色中支
摘    要: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社干的劳动报酬,应按合作经济的计酬形式,把经营成果与社干的工资福利紧急结合起来,做到业务、盈益、劳动报酬同步增长.但是,过去在“左”的影响下,把信用社作为“银行的基层机构”,社干的工资、福利和政治待遇与银行一样,使社干的个人收入与业务和经营成果脱了钩,以致有些信用社工资福利逐年提高,盈益逐年减少,亏损逐年增加,出现了盈益是集体的,亏损由银行补贴的不正常现象.银行和信用社,既是两个所有制性质不同的金融组织,又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都是在通过各自的辛勤劳动开展信贷业务,支持发展生产和商品流通,获得收入.如果信用社的亏损,用国家银行的盈利去弥补,这是一种无偿调拨,是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尤其在不发达地区的信用社,入不敷出,工资福利仍要强求与银行一致,长期靠银行补贴来维持,久而久之养成一种安于现状,不求前进,不思改革的思想,这是一种腐蚀剂.贯彻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必须承认差别,反对平均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生活资料分配,它要求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社会则按照各个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生活资料.在“左”的影响下,曾企图把信用社这个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过渡到“银行的基层机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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