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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公司应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目标模式——兼论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
引用本文:黄永强,曹云清.无限公司应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目标模式——兼论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J].企业经济,2006(1):151-152.
作者姓名:黄永强  曹云清
作者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
摘    要:无限公司是公司的一种,与合伙存在显著的差异。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无限公司具有其他公司形态不可替代的优势,因而,它应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目标模式。

关 键 词:无限公司  优点  合伙  区别  适用范围
文章编号:1006-5024(2006)01-01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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