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公司应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目标模式——兼论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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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永强,曹云清.无限公司应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目标模式——兼论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J].企业经济,2006(1):15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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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永强 曹云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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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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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限公司是公司的一种,与合伙存在显著的差异。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无限公司具有其他公司形态不可替代的优势,因而,它应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目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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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限公司 优点 合伙 区别 适用范围 |
文章编号: | 1006-5024(2006)01-015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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