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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61号文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
摘    要:一、本规定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

关 键 词:土地转让收入  企业政策  搬迁补偿  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搬迁企业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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