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尊重土地权利,从统一登记机关开始 ——试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缺陷
引用本文:陈志桃,蔡斌.尊重土地权利,从统一登记机关开始 ——试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缺陷[J].中国土地,2006(7):40-41.
作者姓名:陈志桃  蔡斌
作者单位:1. 江苏省江都市国土资源局
2. 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
摘    要:拙文《房地转让有先后之分吗》刊登于2005年第8期《中国土地》后,引起了读者广泛思考和热烈讨论。2005年第10期《中国土地》刊登了3篇讨论性文章,这些文章都引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