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物权法创设的国家民事主体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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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纪田.准确把握物权法创设的国家民事主体地位[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5(10):148-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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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纪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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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康娄底行政学院法学,湖南 娄底,4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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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按所有权形式分为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学者误将这种分类当作所有权主体结构安排,认为排斥了自然人与法人主体的存在而出现空洞,提出"物权结构空洞说"。所有权形式不是物权主体的并列,"私人"是庞大的群体,不能具体化为人格。错觉源于用传统模式去衡量物权法认可国家物权主体地位的创新。存在决定法律内容,法律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物权结构分析可以明晰国家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私权利是配置物权,公权力是建立、保护和限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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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主体 所有权 物权法 空洞说 |
文章编号: | 1672-2728(2007)10-014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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