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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条件之比较
引用本文:刘帆. 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条件之比较[J]. 涉外税务, 2002, 0(1): 66-67
作者姓名:刘帆
作者单位:江苏无锡市地税局,214002
摘    要:税收保全措施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转移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措施。《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都对税收保全措施作出了规定,但这两个条文所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条件存在着比较细微的差别,因此在实践中具体引用哪个条文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比较容易发生混淆。……


On Tax Maintenance in New Administrative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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