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吉林德惠特大火灾事故泛论律师参与深层次社会应急管理建设之滥觞 |
| |
引用本文: | 金凤华.从吉林德惠特大火灾事故泛论律师参与深层次社会应急管理建设之滥觞[J].中国市场,2013(37):59-62. |
| |
作者姓名: | 金凤华 |
| |
作者单位: | 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吉林通化132000 |
| |
摘 要: | 本文以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大火灾事件为契合点,通过国际上社会应急管理的沿革和我国社会应急管理的发展、现状,对律师协会、律师机构、执业律师参与社会应急管理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及其可行性进行了概括性的探讨和论述。我国执业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特大灾害面前不可能是看客,更不可能是过客,期待着执业律师在参与社会应急管理过程中有所为,有作为,作出有益贡献。
|
关 键 词: | 重大火灾 应急管理 执业律师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