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一)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1.正义与公平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与传统法追求"起点公平、机会公平"不同,现代法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它的公平体系是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现代法承认不同市场主体客观存在的差异,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在法律上赋予不同主体与之相对应的权利,给予相对弱势的一方以更多的法律保护,以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和平衡双方法律地位的考虑,对弱势的公司债权人应当给予更多的法律保护,赋予弱势主体以特别的权利,以一种形式上不平等的倾斜手段达到维护双方法律地位实质上平等的目的,以实现法律上的实质正义.因此,赋予商业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使银行获得一种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手段,这无疑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实现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管理层之间实质性的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