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有股权交易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
| |
引用本文: | 张群昆.浅议国有股权交易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J].产权导刊,2013(12):41-42. |
| |
作者姓名: | 张群昆 |
| |
作者单位: | 阜新市产权交易中心,阜新123000 |
| |
摘 要: | 2013年,笔者在产权交易的实际工作中遇见这样一个案例。某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在履行挂牌程序的过程中,企业股东方提出,按照《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二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然而,《国资法》第五十四条的要求是国有资产转让应公开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高管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
|
关 键 词: | 国有股权 法律风险 交易过程 国有资产转让 防范 公开竞价 《公司法》 《国资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