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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不告而理”
引用本文:陈镇关,刘志国.法院可否“不告而理”[J].中国物业管理,2006(5):62-63.
作者姓名:陈镇关  刘志国
作者单位:福建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摘    要:案情:某小区业主张某、林某、乐某于2003年3月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入伙要求预交了200元物业管理服务费。但到了2004年1月预交费已抵扣完毕时,三位业主却再也不肯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多次与其面谈、电话协商、书信催收均未果,遂于2005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  小区业主  服务协议  诉讼费用  入伙  抵扣  交费  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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