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是执法利器——再谈修改《产品质量法》 |
| |
作者姓名: | 毕玉安 |
| |
摘 要: | 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应当规定有关强制措施,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加有关的规定。 一、关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涉嫌违法产品存在地进行检查的规定 下面这一案例可能具有典型性: 1998年5月,某地技术监督局得到某市场生产假冒矿泉水、假饮料的消息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制造假冒产品地点。现场发现,造假工具和造假原料排列整齐,而造假者却不在场;大门紧锁,执法人员无法入内。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技术监督部门进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技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