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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主体应该多元化
引用本文:孔祥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主体应该多元化[J].农村工作通讯,2016(14):15-16.
作者姓名:孔祥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
摘    要:正当前,全国已经注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0000家以上,尤其是湖北、江苏、山东等地,联合社发展迅速,对于单个农户在合作社基础上的再联合、提高市场话语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中对联合社进行界定十分必要,其中,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是基础性问题。目前的观点主要有二,一是联合社的成员只能是合作社,其他主体(如农业企业)可以先加入合作社再进入联合社。二是联合社主体应该多元化,除了合

关 键 词:农民合作社  农业企业  基础性问题  农民专业  家庭农场  合作社法  成员资格  话语权  多元化  注册  市场  山东  农户  控制  江苏  湖北  法律  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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