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对商标异议代理提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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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完善商标异议代理制度,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于近日专门就我国目前商标异议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各商标代理组织提出有关要求:一、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在同一商标异议事宜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二、异议申请委托书和异议答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内容、代理权限、委托时间、委托人的全称及代理组织全称,并有委托人的签字或加盖印章。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姓名或全称(中文和外文)。三、异议申请书及附件应一式两份,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提交原件。四、异议申请应有明确的异议理由。无异议理由的,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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