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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物业设施管理发展现况(下)
引用本文:陈建谋,陈俐茹.台湾地区物业设施管理发展现况(下)[J].现代经济,2007,22(11):68-70.
作者姓名:陈建谋  陈俐茹
作者单位:陈建谋(台湾省台北县华夏技术学院资产与物业管理系);陈俐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    要:(接上期) 四、物业设施管理相关主管机构与产业协会 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属于营建系统,同时依据台湾地区"建筑法"第2条与第77-4、77-5条以及"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规定,升降机以及建筑物公共安全也是属于"营建署"主管;但是在消防设备方面来说,依据台湾地区"消防法"第3条规定,消防设备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消防署";而保全系统主管机关依据"保全业法"第2条规定,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警政署";最后,在污废水排放检测申报与放许可证申请之主管机关则是台湾地区"环保署",故管理模式呈现四轨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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