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有法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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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国税.综合利用有法循[J].中国经济信息,199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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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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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率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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