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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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春霞,郭萍萍.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J].活力,2010(8):205-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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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春霞 郭萍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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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勃利县公证处,勃利,15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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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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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行效力 债权文书 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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