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的独立性与流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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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璐.论抵押权的独立性与流通性[J].经济论坛,2006(14):12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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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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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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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抵押是当前经济活动中一类主要的融资方式。抵押权因其法定的登记制度和不转移占有关系的特点而在担保物权中处于核心位置,并有“担保之王“的称谓。传统抵押理论认为,抵押权以保全债权为目的并附随于债权。根据抵押权的附从性,因特定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只能用于担保该项债权,该债权消灭,抵押权随同消灭;债权转移,抵押权也同样发生转移。我国担保法第33条对抵押的定义也反映了上述传统理论的思想。不过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不动产担保种类单一,直接影响到不动产制度在保全债权、媒介融资等方面作用的发挥。应该说,我国立法上对抵押权行使方式的限定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抵押权具有严格附随性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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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权 流通性 保全债权 担保物权 融资方式 传统理论 不动产制度 经济活动 占有关系 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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