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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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通知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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