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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转让行擅自删除原信用证条款纠纷案分析
作者姓名:陈卫华
作者单位: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校级科研计划重大项目(编号GYKY/2016/1)“推进南通外贸转型升级路径研究---基于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角”、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校级科研计划立项项目(编号GYKY/2015/18)“南通市生产性服务业产业结构即发展策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行如果违反UCP600第38条g款,依据第一受益人单方指示,在转让证中删除原证条款,很可能使自己陷于对第二受益人的损失履行赔付义务的被动局面中。因此,转让行应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分析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审慎处理业务,有所为有所不为。而对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第二受益人而言,除了恪守“相符单证”的原则外,还应仔细甄别单证以外的包括第一受益人和转让行在内的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

关 键 词:可转让信用证  转让证  转让行  UCP600 第38 条g 款  第一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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