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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买方“提货不着”引发国际仲裁
作者姓名:熊志坚
作者单位: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中国G公司与印尼T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G公司向T公司购买300000吨印尼产镍矿,自2008年1月始每月供应50000吨,FOB卖方港口,信用证支付。如有争议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进行仲裁。2008年1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取消2008年1月份的供货。2008年2月2日T公司确认第一批(2月份)货物的受载期为2008年2月20~28日。随后G公司2008年2月4日与船公司签订运输第一批50000吨货物的租

关 键 词: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仲裁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仲裁庭  仲裁规则  印尼  货物  临时仲裁  船公司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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