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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公安部、海关总署等日前联合发布第21号令《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该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爆炸物品  进出口管理  不正当手段  海关总署  信息化  公安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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