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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62号
摘    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采用贿赂手段承揽建筑工程可否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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