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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发票的罪与罚
引用本文:孙丽英.取得虚开发票的罪与罚[J].财经界(学术),2012(22).
作者姓名:孙丽英
作者单位: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所谓虚开发票,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几种情形:为自己或他人开具的与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的与其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二语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发票.关于取得虚开发票问题,税企争议较为突出,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如何处理和处罚?三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处罚是否应区分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相关条文和陆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发,结合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刑法的规定,分析取得虚开发票所得税前扣除、违法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等问题,剖析取得虚开发票的罪与罚.

关 键 词:虚开发票善意恶意一事不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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