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建议 |
| |
引用本文: | 韩文胜,林源,鲁建立.对施工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建议[J].财政监督,2003(10):61-61. |
| |
作者姓名: | 韩文胜 林源 鲁建立 |
| |
作者单位: |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
| |
摘 要: | 笔者根据施工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实践,谈谈施工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建议。1.企业的办税人员应做到勤联系、勤审核、勤申报查询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办税人员应与海关、退税机构多联系,认真审核有关单证,及时地进行申报查询。勤联系。企业办税人员应加强与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在退税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听取反馈信息,使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政策上的指导和具体操作上的帮助;依据报关单经常去退税
|
关 键 词: | 施工企业 出口退税工作 办税人员 计划退税制度 退税机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