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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债务法税率变更时递延税款的会计处理
引用本文:解国芳.谈债务法税率变更时递延税款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4(8):44-45.
作者姓名:解国芳
作者单位: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债务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采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时,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应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而不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因此,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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