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贷应注意诉讼时效 |
| |
引用本文: | 任玉涛.依法管贷应注意诉讼时效[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6(4). |
| |
作者姓名: | 任玉涛 |
| |
作者单位: | 甘肃省酒泉地区农行 |
| |
摘 要: |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继颁布实施,并且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构成了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框架。这不但规范了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而且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更主要是使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工作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可是在具体的信贷管理工作中,法律诉讼时效期却不容忽视。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和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系统、单独核算的经济实体,与借款的企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