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广东担保公司与澳门银行合作的法律问题 |
| |
引用本文: | 陈晓宇.新政下广东担保公司与澳门银行合作的法律问题[J].现代商业,2011(17):19. |
| |
作者姓名: | 陈晓宇 |
| |
作者单位: |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519000 |
| |
摘 要: | 2011年3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北京签署《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共8章38条10000多字,涵盖了粤澳经济、社会、民生、文化等领域,明确了新形势下粤澳合作的定位、原则、目标,确立了合作开发横琴、产业协同发展、基础设施与便利通关、社会公共服务、区域合作规划等合作重点。在金融服务方面,框架协议第五条第四款提到,在双方法律法规明确或允许的范围内,研究支持在澳门经营的内地企业,以内地资产作为抵押在澳门融资;研究支持在广东注册经营的澳资企业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澳门的资产作为抵押品,向广东省内银行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该条款只是提出了可以合作的一个方向,但具体应该如何合作却有待进一步探讨。
|
关 键 词: | 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广东担保公司 澳门银行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