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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必须为人民服务——由一桩刑事案件引起的联想
引用本文:庄振祥. 人民法院必须为人民服务——由一桩刑事案件引起的联想[J]. 上海经济, 2013, 0(3)
作者姓名:庄振祥
摘    要:2010年3月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发生了一起(枪击)故意杀人案,事情的起因是被告人刘克先在2010年1月1日接管了当地谢桥矿煤场的保洁清运工作,被害人张永为了抢夺生意,出钱找了几十个人到谢桥煤矿门口拦堵车辆,导致谢桥煤矿暂停了刘克先的路面清理工程;刘克先咽不下这口恶气,就叫李春雷找人把张永的腿打断;李春雷又找了高恒虎等人于同年3月29日用猎枪朝张永开了两枪,致张永当场倒地死亡;同年4月,7名被告人先后落网,2011年6月21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恒虎等7人故意杀人罪做出了一审判决,开枪杀人的高恒虎被判处死刑,指使者刘克先判处无期徒刑,另一指使者李春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4名同案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案判决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10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书,高恒虎己被正法,其他六个案犯也已在服刑,案子到此似乎是已经结束了;但是对于此案被害人的家属来说,灾难却是刚刚开始:被害人张永的父母均是60多岁的农民,没有经济来源,儿子张永是老夫妻俩的唯一生活来源,现在儿子死了,生活来源没有了,这叫两位老人今后几十年的生活去依靠谁呐?


The people's court must serve the people——Caused by a criminal cas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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