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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修法建议
摘    要:<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7年多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政策体系、工作指导体系不断健全,合作社发展实力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新形势下合作社发展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调整修改该法很有必要。调整对象社区性合作社不纳入本法范畴。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集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外在形态和组织载体,与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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