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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区)及中心城市汽柴油批发及零售限价表
作者姓名:萧芦
摘    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30号),从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下调310元/吨和30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价格分别调整至8520元/吨和771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920元/吨和811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两大国有石油集团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关 键 词:汽柴油  成品油价格  标准品  最高限价  车用汽油  价格监督检查  最高零售价格  供应价格  批发价格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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