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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之三) 巧避虚开存单质押“陷阱”
作者姓名:张玉良  卫新江
作者单位: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张玉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卫新江)
摘    要:案情回放2003年3月5日,孙某持刘某定期五年、金额60000元,安某定期三年、金额85000元的存单各一张以及刘某和安某同意孙某将存单进行质押的书面文件,向XX信用社申请质押贷款。XX信用社向接受存款的单位XX县农行东关储蓄所核押,东关储蓄所于同月12日向XX信用社出具了存单出质资金证明书,证明刘某、安某在该储蓄所确有两笔存款计145000元。同意XX信用社在贷款到期时,可提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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