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从“股东财富最大化”到“利益相关者财富最大化”
作者姓名:陈功
摘    要: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科斯于1937年提出了著名的“企业契约理论”,将企业的性质概括为“是生产要素的交易,确切地说是劳动与资本的长期的权威性的契约关系”。这一观点不仅为企业理论的主流派,也为会计界所接受。如美国实证会计理论家瓦茨和齐默尔曼就认为“企业不过是一种若干契约的结合”。具体而言,企业实质上是股东(或出资者)、债权人、经理人员、雇员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体,契约各方向企业投入了一定的要素,或是财务资源,或是知识资源,或其他资源。按照谁贡献谁收益的原则,契约签订前,原则上说,契约各方都是独立、平等的产权主体,都有权参与剩余分配。因此“契约当事人就是权利从未来的交易活动中获取自己的产权权益,片面地强调其中一方的产权权益并不符合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但契约签订前各契约当事人理论上的独立平等地位,只能说明他们日后有平等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博弈的机会,要把这种平等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则要取决于各利益当事人依据自身实力、一在企业中的地位等因素进行博弈的结果。博弈一旦是某一方成为赢家,取得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那才能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活动都将从该方的角度出发,体现其利益。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也必将从该产权主体的角度去确定。倘若博弈的结果是没有哪一方占绝对优势,那么产权各方只能共同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活动也只能从产权各方的共同利益出发,为各方的共同利益服务,财务管理目标亦要相应转变。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可看作是企业各产权主体的最终博弈结果的一个体现。

关 键 词:企业 财务管理目标 工业经济 知识经济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