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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骨干跳槽 企业用工管理风险剧增
作者姓名:何公宪  方媛
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市人社局
摘    要:2008年7月,张某被某贸易公司聘用,从事外贸业务员及跟单员工作,双方于2011年1月1日续签了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补充合同,约定年薪10万。2012年3月1日,张某告知贸易公司辞职的决定,并于当日起便不再上班。2012年10月10日,贸易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和可预见的损失及竞业限制赔偿款30万元,张某再就业单位对该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贸易公司  直接经济损失  企业用工  劳动合同法  再就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跳槽  补充合同  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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