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不按约定给补偿 员工跳槽卖技术没错
摘    要:<正> 张某是 A 电脑公司的技术员,进入该公司时与 A 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其中规定如果张某要离开该公司则在两年之内不得从事与 A 电脑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后来,张某嫌 A 电脑公司待遇低辞职到 B 电脑公司做技术员,张某把原来在 A 电脑公司所使用的技术用到了 B公司的产品上。致使 A 公司利润大大下降。于是 A 电脑公司将张某告上了法庭,以张某未履行保密协议为由要求张某赔偿损失80万元。张某辩称,其辞职时要求 A 电脑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A 电脑公司未支付,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 A电脑公司签订的是"竞业限制条款"。竟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