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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单位  生产企业  增值税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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