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中产生的征税问题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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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继国,朴健.浅谈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中产生的征税问题的处理[J].国际商务财会,2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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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继国 朴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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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由于存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的不同,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税率)]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若进项税额不足,会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贷方余额,造成出口货物不仅不退税还要征税的“倒交税”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出口货物最后环节增值额较大、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额较大以及大量使用免税原材料等。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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