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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分析
作者姓名:于波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摘    要:投资基金的主要当事人分别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和基金承销人。在四个主要当事人中,基金持有人始终是第一位的,是投资基金当事人运作的轴心;各个当事人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人不仅发起设立基金,而且负责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处于基金日常经营活动的中心,基金持有人既是基金信托资产的人,又是基金信托资产的受益人。在契约型基金中,通过信托契约分别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关系;在公司型基金中,依据公司法原理组成基金公司,然后由基金公司以法人身份通过委托管理协议书与管理人发生关系,通过委托保管协议书与基金托管人发生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是基金信托资产的受托人,前负责基金资产的日常投资决策及其管理,后专司基金资产帐户管理及其它职能。基金承销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与基金持有人进行基金证券的买卖活动。

关 键 词:投资基金 当事人 利益最大化 委托-代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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