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利益”的界定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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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宏.从“公共利益”的界定说起[J].中外房地产导报,2003(23):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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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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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允许政府动用征地权的条件是什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那必须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何谓“公共利益”?却未见法定解释。 一般理论认为,“公共利益”通常指一国之内没有特定对象的人群的共同利益,与当今词汇里的“广大人民利益”大致相当 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的“公共物品”,通常是非盈利性的,如国防、环卫以及不收费的公园、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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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利益 土地管理法 城市化 中国 农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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