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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登记的申请——兼析《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引用本文:王德响,侯星宇.共有房屋登记的申请——兼析《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J].中国房地产,2008(8).
作者姓名:王德响  侯星宇
作者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摘    要:《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13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中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是房屋登记的主要启动方式,而当事人共同申请则是登记申请的基本原则。

关 键 词:房屋  变更登记  启动方式  所有权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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